跳到主要內容區

觀光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觀光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10月2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12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法規最末條條文統一修正)

經108年1月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經108年4月16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執掌如下:

(一)複審本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之規章。

(二)複審本院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考核、獎懲等事項。

(三)複審本院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年功加俸(薪)暨升等等事項。

(四)複審本院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教授休假研究事項。

(五)複審本院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複審本院有關教師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義務事項。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評審事項。

三、本會委員人數為十一人,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由當然委員及教師代表組成(惟升等案低階不得高審,應請迴避;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審查一般教師升等案件)。

(一)當然委員:院長、所長、各系主任。

(二)選任委員:選任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由院內所屬學術單位教師人數比例遴選專任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共六人各單位人數比例以當學年度專任教師比例彈性調整之。

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以當學年度。當然委員於擔任各該主管期間當然連任,卸除主管職務時,由其繼任者接任為當然委員;選任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補足其所遺任期。院教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就當然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召開時間由主任委員定之,每學期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依會議之決議邀請相關人員或當事教師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評審事項涉及本人、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有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條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計入該議案出席委員人數。未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經院教評會決議後,教評會應依職權命其迴避。至各該審查案之當事人亦得舉其原因事實,連同適當釋明佐證,逕向教評會申請迴避;教評會委員對於該申請迴避得提出回應意見書,併交教評會決議之。

七、本會遇有本要點規定情事,應召開會議。開會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一般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議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獎懲等重大事項,應提送書面資料或由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後,再經充分討論,並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再經會辦人事及相關單位並陳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

八、對於評審委員之發言,及參與評審所知悉他人隱私之事項,應嚴守秘密。

九、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評審,評審時為避免升等資格審查案件低階高審,教評會已具各該聘任法令送審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者,應另組與原教評會最低組成人數相同之升等審查專案委員會,授權辦理升等事宜;原教評會未具送審職級以上資格委員人數,由原教評會推薦已具各該聘任法令送審職級以上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補足,並陳請校長聘任之。至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及升等案件,遇組成人數不足時,亦得邀集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或學者專家共同審查之。

十、本會開會應完整做成會議紀錄,並妥善保存,其須送校教評會複審之案件,應將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資料,於一定期限內送達,進行決審議決之。

十一、本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通過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觀光學院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