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學院學術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學術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經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11.11.16)
經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111.11.30)
一、為落實學術自律,確保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品質與學術倫理,並防範未符合專業領域情事、學位論文抄襲、代寫或舞弊等情事發生,建立學位論文品保檢核及公正處理之機制,訂定「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學術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所屬研究所應訂定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要點,以強化學位論文品保機制。
三、本院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五人,由學院院長(為會議主席)、研究所所長、學院教師代表二名及法律專家一名組成,並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簽請校長遴聘之。
被檢舉者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或其他利害關係者不得受聘為審定委員。若院長為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必須迴避時,則改由教務長擔任;若院長及教務長均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四、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審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及表決。
五、檢舉人需具全名及身分證字號且能聯絡者,方可受理(缺一則視為無效件);經檢舉學位論文有未符合專業領域、抄襲、代寫或舞弊者,本會應於收到相關文件日起以三個月內完成審定為原則。
其審查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洩露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六、學位論文若有未符合專業領域情事或若有抄襲、代寫或舞弊情事,經本會決議屬實者,則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自次學期起,該生指導教授二年內(四學期)不得新收研究生;由教務處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被檢舉人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之畢業生或有前項行為經調查屬實之在學研究生,視同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要求繼續修讀。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