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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2年 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 9 月19 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 為提升觀光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學品質,改善辦學績效,依「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院成立自我評鑑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以及辦理自我評鑑工作及管考本院所屬單位評鑑結果之改善。

  3. 本院自我評鑑委員會,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所屬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

  4. 配合本校校務自我評鑑,本院自我評鑑採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並以五年為一循環週期。內部評鑑於第三年實施,外部評鑑於第五年實施。

  5. 本院辦理自我評鑑之項目、表格格式、程序及作法,悉遵照本校自訂之特色項目及教育部頒佈最新之科技大學評鑑相關作業規定與表冊等辦理。

  6. 辦理本院評鑑時,應遴聘校內評鑑委員1~2(含)名、校外評鑑委員1~3(含)名,評鑑委員除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並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

  7. 本院完成自我評鑑結果之改善報請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管考,系、所評鑑結果之改善由「學院自我評鑑委員會」管考,其改善結果,做為本院評估各單位績效及調整資源分配等之依據。

  8.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通過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觀光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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