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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99年12月2日991學期第234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校院務會議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觀光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院院長及其所屬學術單位主管、教師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有關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前項教師代表人數以每系二人為原則,由各系自行推選。教師代表任期一學年,於每學年初推選之,連選得連任。院長及其所屬學術單位主管於擔任各該主管期間當然連任。
三、本會議須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席就學術單位主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五、本會議審議院務下列事項:
(一) 院務發展計畫。
(二) 研究所、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三) 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 其他有關院務發展及資源分配重要章則。
(五) 院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六、本會議提案,除院長提議、各系(獨立所)或院之各委員會提出者外,應有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臨時動議案需有兩位出席人員附議。
七、本會議議案如需交付表決時,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有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附議,即改為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八、本會議得視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其章程另訂之。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通過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觀光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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